庆阳市化工学会
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Qingya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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庆阳市化工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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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促进庆阳市化工学会健康发展,规范学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障学会履行服务职能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23号)精神和甘肃省民政厅、省物价委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〈甘肃省社会团体收费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(甘民社(1991)189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会费是学会的重要经费来源,是维持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。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,也是学会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,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。

第二条  收取会费的原则是“取之有度、用之得当、服务会员、以会养会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,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“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”、“依据工作成本”的原则确定,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。根据我会实际情况,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会费标准如下:

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.5万元;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.3万元;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.2万元;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.1万元,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。

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,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、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(如资料费、住宿费、餐饮费、参展费、参赛费等)。

第三条  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,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,本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,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,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“社团会费统一收据”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,各会员应按标准、主动及时交纳、不得拖欠,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四条  非会员单位参加学会业务活动,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。

第五条  会费的管理与使用:

1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审计,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;

2、会费统一由学会财务室负责收取和管理,学会收取会费,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《甘肃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》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帐册,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;

3、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。

4、会费的支出坚持"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"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

5、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《庆阳市化工学会章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用于学会开展工作,如①必要的办公支出;②组织举办大型会议、行业调研、各类培训、经验推广、信息沟通及观摩考察等活动开支;③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场所租赁、办公设备购置和维护、人员的工资及福利;④编印、发放有关刊物和宣传资料成本费;⑤其他如表彰奖励、旅差开支等应支出的费用。

6、学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(理事长)负责制,专人审批;大项支出如房产、设备购置,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,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
第六条  会费的监督

1、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,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,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。

2、学会组织财务审计期间,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;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,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;变更法定代表人、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;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。

3、学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,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,严格执行审计程序,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。

4、学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,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

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